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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補習學校係屬附設者,其教務、訓導及總務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機構或機構之人員兼任辦理之。 附設補習學校校長如係兼任者,得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受校長之指揮、監督,負責校務之推展。 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俸給及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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