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育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補習學校之新生入學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四、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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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補習學校之新生入學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四、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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