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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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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