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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資格證明書之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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