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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應於結業考試完畢後一個月內為之。 國民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日期,由辦理學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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