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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成績未及格者,准予再參加次年起之資格考驗兩次,應考科目以再參加年度全部資格考驗科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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