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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
  2.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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