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環境佈置及其他教學資源,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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