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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 (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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