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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2.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應記載轉銜原因、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輔導重點、轉銜服務內容、受理轉銜單位及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轉銜服務,得依教育階段及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其內容包括生涯試探、生涯定向、實習職場支持、訓練及職業教育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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