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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2. 各兼辦早療業務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早期療育機構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前項安置場所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視需要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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