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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2.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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