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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報告(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但前一年度獲評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 二、行政支持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輔導。 四、鼓勵公共參與。 五、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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