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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前項所定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或法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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