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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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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
核
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所定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准
設立登記
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或
法人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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