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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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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