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人負責規劃補助、獎勵經費之使用等相關事宜。 二、優先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 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本門、經常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並依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核支。 四、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五、依法令規定登錄增置之財產。 六、妥善保管資本門設備;非依法令規定,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及政府會計年度執行。但經敘明原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計畫書(申請書)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經費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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