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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使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2. 社區大學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發其以後年度之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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