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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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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屬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前項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其自籌財源須達一定比率,始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
主管機關
;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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