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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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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
主管機關
,免依國有財產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
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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