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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3.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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