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2.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還清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四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四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3.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4. 前項情形,留學生之受獎期間結束時仍在貸款寬限期內者,由本部通知承貸銀行恢其利息補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