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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貸銀行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借款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貸款利息。
  2. 承貸銀行明知留學生不符合申貸規定,仍將其列入貸款對象者,應歸還本部已補貼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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