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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留學生有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所定限制之情事者,撤銷本貸款之申貸資格,其因本貸款所得之所有款項,均溯自借貸日起按承貸銀行一般貸款利率計息,並應歸還本部已補貼之利息。
  2. 承貸銀行應將留學生與保證人及其他相關貸款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貸銀行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該紀錄以審留學生是否重複申貸。留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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