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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及第二項資格者: 一、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二、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2. 前項留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資格。 二、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於我國大專校院畢業者,應取得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
  3.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留學生家庭年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留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二、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三、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四、留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五、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4.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同等學力,適用有關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同等學力認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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