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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期限,修讀碩士學位者為十二年,含貸款寬限期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為十六年,含貸款寬限期五年。
  2. 前項所稱貸款寬限期,指就學期間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
  3. 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前項規定向承貸銀行攤還本息。但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貸款寬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貸款寬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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