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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宜參加劇烈體育活動之患病學生超過十人時,得由學校酌設體育特別班,並由校醫及體育教師輪流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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