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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6 條

  1. 1.全大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2. 2.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規定辦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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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款:該款規定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的獎項標準。根據該款,優勝參賽學校和運動員可獲得獎盃、獎牌和獎狀。獎品的頒發原則如下: - 錦標獎盃(獎牌):頒給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並根據團體項目的成績進行統計。 - 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各競賽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 - 競賽項目獎狀:頒給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的運動員。 - 運動精神獎狀:頒給在比賽期間表現出色的運動員,並由執委會制定實施計畫。 2. 第二款:該款規定了對於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的排名方式。根據該款,根據各組參賽學校獲得的金、銀、銅牌數量,換算成四分、二分和一分的積分,並進行加總後排名,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金牌數、銀牌數等進行排名。 3. 第三款:該款規定了對於競賽項目前三名和第四名至第八名的錄取名額。根據參賽隊伍的人數,進行不同的錄取名額分配。具體的分配方式如下: - 參賽隊伍為2-3隊,每隊錄取1名。 - 參賽隊伍為4隊,錄取2名。 - 參賽隊伍為5隊,錄取3名。 - 參賽隊伍為6隊,錄取4名。 - 參賽隊伍為7隊,錄取5名。 - 參賽隊伍為8隊,錄取6名。 - 參賽隊伍為9隊,錄取7名。 - 參賽隊伍為10隊以上,錄取8名。 4. 第四款:該款規定了計算參賽隊伍人數的方法。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的隊伍人數為準,但體位分級的競賽項目,以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這些釋義的參考資料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本身以及相關的運動會組織文書和活動執行紀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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