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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動團體舉辦第三條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場地費及佈置費;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會議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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