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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運動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費及國內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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