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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獎勵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一次領取者,其獎助學金依第八條附表加發二分之一: 一、參加於我國舉辦之第三條第一款各目綜合運動賽會。 二、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之田徑、游泳或體操正式競賽項目。
  2. 第七條第二項以最優名次定其名次者,其獎助學金,以該最優名次之獎助學金頒給之。
  3. 參加奧運團體項目,其參賽隊數於八隊以下者,僅前六名頒給獎助學金。但團體項目係經由資格賽取得參賽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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