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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月獎助學金: 一、奧運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二、奧運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三、奧運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 前項但書各款金額,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3. 第一項但書受獎人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學金。
  4.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學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5.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民法規定繼承之。
  6.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名次時,其獎助學金之計算依所遞補名次,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學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或調整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學金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二、維持或調整為按月領取者:自該賽事獲獎日起,計算迄遞補日之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不足者,應一次或分期繳回。 三、前款計算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補發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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