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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其違反運動禁藥、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
  2. 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於獲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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