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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所定名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範規定之最優級組之名次定之。 二、前款競賽規範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名次定之。
  2.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其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且未明確區分名次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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