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體育團體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 (二)國家代表隊遴選規範及作業。 (三)國家代表隊之參賽及成績。 (四)後勤支援作業。 (五)其他與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有關之事項。 二、組織會務運作: (一)組織架構。 (二)會員、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各專項委員會議情形。 (三)中長期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人事制度。 (五)辦公室及設備。 (六)行政資訊化。 (七)性別平等。 (八)其他與組織及會務運作有關之事項。 三、會計及財務健全: (一)會計資料建檔及保存。 (二)會計報表申報及公告。 (三)自籌財源及運作。 (四)政府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 (五)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 (六)其他與會計制度有關之事項。 四、業務推展績效: (一)國際組織參與。 (二)國際賽事辦理。 (三)運動教練培養。 (四)運動裁判培養。 (五)運動選手培育。 (六)運動規則公告。 (七)運動禁藥宣導及教育。 (八)其他與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有關之事項。 五、民眾參與之規劃: (一)開放民眾成為會員及保障其投票權之執行。 (二)活動賽事推廣。 (三)促進民眾參與運動。 (四)體育志工招募。 (五)其他與民眾參與之規劃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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