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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訪視及考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訪視及考核會得籌組訪視及考核小組,其成員由召集人自訪視及考核會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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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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