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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體育團體經考之結果,依第四條規定,各考核項目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2. 前項考核結果為未通過者,本部得就缺失項目之待改善情形,提供下列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一、辦理訪視或考核業務推動說明會。 二、辦理與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等業務發展研習工作坊。 三、舉行特定體育團體業務發展觀摩會或座談會。 四、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訂定改善計畫,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3. 特定體育團體對訪視或考核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訪視或考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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