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項目和配分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項目包括訓練指導情形、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之紀錄。其中,訓練指導情形佔50%的配分,其餘各項目分別佔10%的配分,總分為100分。 例如,在訓練指導情形這項項目中,教練應推動並發展學校運動選手的培訓,規劃並執行非上課期間的選手訓練,以及執行專業倫理、運動精神、品德教育、選手心理、選手課業、選手生活與生涯輔導、運動傷害防護與保健等相關工作。這些內容可以根據教練的工作紀錄、執行情況和相關的培訓文件加以評估和評分。 另外,在專業知能這項項目中,教練的進修參加情況、教練相關論著和參加研討會或研習會的情況將被納入評估的範疇。 此外,行政配合項目將考量教練在學校運動訓練業務及相關活動的配合程度,接受學校就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協助的指派情況,以及在學校運動選手培訓相關業務上的支援情況。 最後,獎懲及勤惰項目將評估教練在獎懲紀錄和服勤紀錄方面的表現。 總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1條詳細列舉了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項目,並且訂定了不同項目的配分比例,以綜合評估教練的工作表現和專業能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