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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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中運各競賽種類,應置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委員、裁判長及裁判(以下合稱裁判人員),由高中體總協調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
- 2.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各競賽種類裁判人數,得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逾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裁判人數。
- 3.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A級裁判證或全國性體育團體依其章程核發之甲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 4.高中體總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裁判人員時,得由執委會逕行聘任合格裁判人員擔任;該競賽種類無足夠之合格裁判人員時,得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 5.大會裁判人員,不得擔任組團或組隊單位任何職務。
- 6.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以中華奧會承認者為限。
- 7.裁判長及裁判之工作規範,由執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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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0 條,承辦單位需要在全中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這些報告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各種資料和文件,包括演講資料、組委會和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名單、組團和組隊單位人員名單、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表、破紀錄成績總表、獲獎人數統計表、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檢討和建議,以及其他本部指定的報告。此外,報告書、競賽資訊和運動員電子檔案的建置、儲存、管理和移交等事項由本部統籌規劃,承辦單位應該予以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2014年修訂),教育部。
- 裁判名詞
- 參照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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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