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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遴聘或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員或物理治療師,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
  2. 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
  3. 學校聘任、進用、運用之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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