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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於成立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運動種類應停止招生: 一、該運動種類對外出賽學生數低於百分之八十。 二、該運動種類有前條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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