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 4 條

  1.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2.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