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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式三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外兼課或代課同意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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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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