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介派) :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