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國內、外大學校院及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響公務推展與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形下,參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轉任軍訓教官前,已經國防部核准進修碩士以上學位,且轉任前已修完全部應修畢業學分者,得不受前項任職滿一年之限制。 前二項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報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所獲進修學位准予登錄於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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