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共有十四項情事可以給予公假,其中包括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的各項投票、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參加本校舉辦的活動、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研究、校際間教學需要等。其中,在每項情事下可能還有進一步的條款和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教師請假規則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獎勵優秀教師可以給予6天的公假。另外,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的規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可以給予公假,但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這些是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的具體範例,根據這些法規,學校可以給予教師相應的公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