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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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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 九、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經學校同意。 十、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十一、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二、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三、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或合作服務。 十四、因法定傳染病,須依法親自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施行之檢查、隔離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五、依其他法規規定給假。
  2. 2.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共有十四項情事可以給予公假,其中包括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的各項投票、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參加本校舉辦的活動、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研究、校際間教學需要等。其中,在每項情事下可能還有進一步的條款和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教師請假規則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獎勵優秀教師可以給予6天的公假。另外,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的規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可以給予公假,但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這些是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的具體範例,根據這些法規,學校可以給予教師相應的公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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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