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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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一、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 2.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
- 3.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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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專業輔導人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解聘該人員並禁止其一至四年內再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1. 第一款情形: - 經學校、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並有必要解聘的情況。 範例:學生A向學校投訴專業輔導人員B對其進行性騷擾。經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該指控屬實,並認為解聘是必要的,學校應解聘該專業輔導人員B。 2. 第二款情形: - 專業輔導人員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的處罰,且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範例:專業輔導人員C因被判定侵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受罰,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解聘該專業輔導人員C。 3. 第三款情形: - 專業輔導人員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且有解聘之必要。 範例:專業輔導人員D被學生及家長揭發對學生進行體罰或霸凌行為,且經調查確認對學生造成身心侵害,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解聘該專業輔導人員D。 4. 第四款情形: - 專業輔導人員受到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處罰,且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範例:專業輔導人員E因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被社政主管機關處罰,學校的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解聘該專業輔導人員E。 5. 第五款情形: - 專業輔導人員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且有解聘之必要。 範例:專業輔導人員F被學校或主管機關查證違反相關法規,且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解聘該專業輔導人員F。 根據第二項規定,專業輔導人員若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可以免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的審議程序直接解聘。而專業輔導人員若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則需要經過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的審議通過才能解聘。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105年度刑字第877號判決,高等法院106年度刑字第1897號判決,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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