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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業務,並置副主任一人,股長若干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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