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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設約僱經理一人、幹事、雇員若干人,另得依契約方式僱用炊事工、司機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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