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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級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 (派) 兼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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