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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會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會人員,由服務單位推薦,本會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前項以外人員,得由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科學專業獎章資料表,格式如附表四,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推薦機關、單位、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嚴格認定,加註具體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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