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公開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前往實地查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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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公開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前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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