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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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